问题 | 健身房顾客摔伤,责任归属何人? |
释义 | 健身房摔伤责任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顾客在健身房摔伤,责任分为两种情况。若因健身房原因导致,健身房负全责;若因顾客自身原因导致,顾客负主要责任。健身会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提供安全保障,真实说明和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人民法院支持赔偿请求。 法律分析 一、顾客在健身房摔伤谁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健身器材不合格,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齐全,健身房人的人为因素导致受伤,那他们基本要负全责。如果是偶因为使用器械不正确,不听健身房的人员指导,使用不正的方法锻炼,那自己要负主要责任。具体的还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其次,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说健身房对于其管理区域内,健身活动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未进行提示、说明,也没有对健身者的健身活动提供适当的劝告和协助,可以认定健身会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会所的告示确实一直贴着,并且器材没有任何问题,顾客受伤是因为自身的违规操作造成,那么顾客应该承担责任;反之,会所如果没有张贴告示,因为器材的老化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会所应该承担责任。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健身房摔伤事件,责任的承担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健身器材不合格或者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齐全导致受伤,健身房应承担全责;如果是因为顾客自身不正确使用器械或不听从指导导致受伤,顾客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也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也会支持赔偿请求。因此,在健身房摔伤事件中,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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