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区需要的出生证明怎么开 |
释义 |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具有多项法律效力,包括证明新生儿健康状况、血亲关系、国籍获取依据、户籍登记依据和母婴保健服务凭证等。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需要在户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于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遗失证明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证明是办理出国手续的必备材料。 法律分析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人口原始记录凭证。其法律效力是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母婴保健服务的凭证;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专用章后签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在常驻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常驻地申报户籍登记;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式重复收费与发证。在台、港、澳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境内常驻地妇幼保健机构确认登记后,办理户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自2003年起,增设为三联。接生单位、户籍登记机关、新生儿父母。《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窃等丢失原始证明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情况属实给予补发。补发的办法是: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取得出生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书》是办理出国手续的必备材料。 结语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它能证明新生儿在中国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和户籍登记的医学依据,以及获得母婴保健服务的凭证。同时,它还为其他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项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对于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在常驻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申报户籍登记。对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公证书》是办理出国手续的必备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章 社 会 服 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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