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
释义 | 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应作出限期改正(时限为一年)、劝其退党、除名处理。如未限期改正,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做好这部分党员的重新评议工作。经评议后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程序步骤: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拓展资料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按照党章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应作出限期改正(时限为一年)、劝其退党、除名处理。如未限期改正,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做好这部分党员的重新评议工作。经评议后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民主评议内容: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为深化人防改革,促进机关三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是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珍惜党员权利。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反对腐化奢侈,反对以权谋私;是否模范遵守本办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是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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