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1)领证之后女方父母给的嫁妆,如果特别说明了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赠与时没有特别说明,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参与分割。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先领证后给彩礼后离婚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 先领证后给彩礼后离婚时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后支付的彩礼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前支付的属于赠予的一方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