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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种子标签法规要求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第九条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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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