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产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