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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是如何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关于山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的法律问题以及刑事律师如何收集整理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作案动机和手段、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等。诈骗罪量刑规定则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并对不同情况下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请问关于山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是如何收集整理相关法律知识的?以下是一些参考。
    一、山东省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是如何的?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高院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对于合同诈骗的行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我们国家对于合同诈骗罪有明文的规定,合同诈骗是属于诈骗罪当中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如果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可以对立案处理。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受其蒙蔽,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数额的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合同的金额、诈骗手段的严重程度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则可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
    1. 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 诈骗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 诈骗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同时,对于损失的计算和赔偿,也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结语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收集整理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同时,提醒广大民众要警惕合同诈骗行为,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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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