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法律客观: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6、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