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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鄂尔多斯行驶证的法律规定
释义
    《机动车行驶证》是驾驶员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具有惟一性和车辆产权权属证明的特点。驾驶员应高度重视《机动车行驶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分析
    驾驶员手中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包含了多个重要信息,例如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车辆类型、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准载质量或乘坐人数、初次登记日期以及年度检验记录等。《机动车行驶证具有惟一性的特点,即对于某一辆机动车来说,只有一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只有一个车牌号码。正因如此,《机动车行驶证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功能:
    车辆上牌凭证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因此,持有《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驾驶员上路行车不带行驶证属于违规行为,无论是没有领取《机动车行驶证还是忘记随身携带。
    产权权属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一栏不仅仅是姓名的问题,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他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车辆行驶证只是车辆合法上路的资格证,并不具有证明权属的作用!《民法典规定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才是证明车辆权属的最好凭证!
    温馨提示:
    1、《机动车行驶证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重要证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务必高度重视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若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3、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如果你的机动车被犯罪分子盗窃,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又查获了这辆车。这时必须出示《机动车行驶证,而且该证记录的车主姓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均与实物完全一致,才能证明这辆车确实属于你的财产,才有可能领回。
    拓展延伸
    鄂尔多斯机动车行驶证的产权权属证明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而鄂尔多斯机动车行驶证的产权权属证明,就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转籍等手续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向机动车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而鄂尔多斯机动车行驶证的产权权属证明,就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之一。
    同时,鄂尔多斯机动车行驶证的产权权属证明也是机动车行驶证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除了鄂尔多斯机动车行驶证的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外,还可以看到机动车的制造厂家、车型、颜色、核载人数、发动机功率等信息,以及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信息。
    总之,鄂尔多斯机动车行驶证的产权权属证明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证明文件,也是机动车行驶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转籍等手续时,应当提供鄂尔多斯机动车行驶证的产权权属证明。
    结语
    驾驶员手中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包括车辆上牌凭证、产权权属证明等。驾驶员应当高度重视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若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行驶证》也是机动车所有权证明的重要凭证,若机动车被犯罪分子盗窃,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又查获了这辆车,必须出示《机动车行驶证,而且该证记录的车主姓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均与实物完全一致,才能证明这辆车确实属于你的财产,才有可能领回。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12-17)\t第一百零五条\t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材料、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04-29)\t第二十四条\t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12-17)\t第七十三条\t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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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0: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