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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乌兹别克斯坦出入境应怎么做
释义
    乌兹别克斯坦的出入境规定包括如实填写外汇数额及贵重物品、携带金额超过5000美元需填写TC-28式证明、入境时所携带的外币数额应等于、少于填报的数额、填写海关申报单时需填写随身携带行李件数、提供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需由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
    法律分析
    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出入境时,需要如实填写所携带的外汇数额及贵重物品。如果所填数额与实际携带的外币数额不符,将会被没收并处以罚款。入关时携带金额超过5000美元时不仅需要填写报关单,还须由海关工作人员办理TC-28式证明方可入境。
    (二)入境时如随身携带贵重首饰、影像器材等,出境时需带出。
    (三)出境时所携带的外币数额应等于、少于入境时填报的数额,否则会被认为是非法收入而予以没收。
    (四)填写海关申报单时需填写随身携带行李件数。
    免税携带商品入境限额为:
    (一)自邻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土库曼斯坦)免税携带消费品入境限额为10美元。
    (二)自非上述邻国免税携带或发运商品入境限额为1000美元。自国外发送至乌境内自然人接收的商品不适用于本条。
    二、出入境怎么办理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拓展延伸
    乌兹别克斯坦入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入境人员需要如实填写外汇数额,并携带贵重物品。若未如实填写或未携带贵重物品,将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因此,所有入境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出入境时,需要如实填写所携带的外汇数额及贵重物品。如果所填数额与实际携带的外币数额不符,将会被没收并处以罚款。入关时携带金额超过5000美元时不仅需要填写报关单,还须由海关工作人员办理TC-28式证明方可入境。入境时如随身携带贵重首饰、影像器材等,出境时需带出。出境时所携带的外币数额应等于、少于入境时填报的数额,否则会被认为是非法收入而予以没收。填写海关申报单时需填写随身携带行李件数。免税携带商品入境限额为:自邻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土库曼斯坦)免税携带消费品入境限额为10美元,自非上述邻国免税携带或发运商品入境限额为1000美元。出入境时办理材料包括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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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0:4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