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虽然说女孩乘校车的时候不小心摔下来,校车是没有主要责任的,但是事情的发生是在校车乘坐的过程当中,所以学校还是应该要赔偿的。因为学校是有义务和责任保护学生在学校以及上下路接送过程当中的生命安全。现在很多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在上数学的过程当中比较方便,都会启用乘坐校车的方式,而且校车的使用也确实是能够让那些平时很少有时间去接送孩子上下学的父母更方便一点,因为校车的话社会有带队老师或者是司机专门看管的孩子的话,在乘坐车的过程当中也会比较的方便和安全。毕竟小学生各方面的安全意识还不是很强,所以需要有大人在旁边会更好一点,也防止小孩被骗,或者是在上下学的路上出现事故,而上面所说的女孩乘坐校车过程当中不慎摔下,那么学校方是属于管理不当。在父母把孩子交到学校手上的那一刻,学校方就有责任并且是全责的,对孩子的安全和生命健康负责任的,而且还是在乘坐校车的过程当中,这一定是属于学校的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