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名顶替一般定什么罪?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和与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包庇罪是指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如果一个人以各种方式顶替他人违法犯罪,妨害司法办案,那么他或她可能会被追究包庇罪,并依法受到刑事责任。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窝藏、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制以及本罪与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法律分析 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如果一个人以各种方式顶替他人违法犯罪,妨害司法办案,那么他或她可能会被追究包庇罪,并依法受到刑事责任。 二、包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3、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 拓展延伸 窝藏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提供交通、住宿、饮食等便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罪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此,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提供交通、住宿、饮食等便利,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并且知道其正在实施犯罪行为。 这两种罪行的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窝藏罪的行为方式是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犯罪分子逃脱,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方式是提供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 综上所述,窝藏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行为人必须仔细分析行为的具体情况,以确定其是否构成这两种罪名。 法律依据 法官法(2019-04-23)\t第五十五条\t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t第一条\t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3)\t第七条\t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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