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女性绝育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很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办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父母和父母一方要求两岁以上的子女与其同住。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如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的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而且他们不适合和孩子一起生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