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多个抵押债权的财产清偿,应按先后顺序和债权比例清偿。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后登记,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有担保债权的清偿,如果一项财产有多个抵押债权人,则按以下规定清偿:1. 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 如果顺序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 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的;4. 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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