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 |
释义 |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我国“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一、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质押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押物情况 质权所对应质押物的具体情况,例如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 (三)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转让 出让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四)质押物移交的时间 当出让人将质押物移交于受让人占有时,该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出让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该合同没有生效。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人与受让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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