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单位定密负责人对什么进行审核 |
释义 |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程序: 第一,定密程序启动于“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国家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 第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第三,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批。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一般先由机关、单位涉密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由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综合部门汇总研究后,提出人选意见,报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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