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阶梯气量(0~500立方米/户表年):2.1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气量(501~660立方米/户表年,其中每个经核实的采暖户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增加二阶气量1200立方米):2.59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气量(661立方米/户表年以上):3.20元/立方米。 阶梯气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的多人口用户凭户口簿、居住证,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气量65 立方米/户表_年。 抄表及计价周期如何规定?每两个月抄一次表,结算一次气费。阶梯气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气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结转。 合表居民用户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2.38元/立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