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外来人员管控措施 |
释义 | 法律分析:再次呼吁广大市民,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正确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疫情低风险不等于零风险,坚持非必要不出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省外来(返)敦人员须到属地社区(村屯)和所在单位双报备,共同守护我市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法律依据:《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外来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留宿和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留宿和雇佣未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外来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民政、教育、计生、交通、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外来人口,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设立外来人口登记站(点),委托专(兼)职协管员,参与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外来人口需要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以下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外来人口登记站(点)办理暂住登记: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户主的户口簿申报登记;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店铺、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三)暂住在建筑工地的,由建筑方和承建方的治安责任人申报登记; (四)暂住在寺观教堂的,由寺观教堂指定专人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五)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申报登记; (六)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的,按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申报登记; (七)继承、购买或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房屋产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登记。 第八条 在五城区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该场所从业的非暂住外来人口,从经营或从业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到该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外来人口登记站(点)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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