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庭外获取被告人的社交媒体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否能作为庭审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被告人的社交媒体信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庭审证据;如果被告人的社交媒体信息与案件事实无关,不能作为庭审证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认定的轨迹、痕迹等,以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物品或者文件、电子数据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以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新型电子媒体作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 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新型电子媒体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可以成为证据,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所需要证明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