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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哪些?
释义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负有侦查职责的⼈员。这些⼈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的犯罪,⾏为进⾏侦查、讯问职责的⼈员。
    负有检察职责的⼈员,包括⼈民检察院、地⽅各级⼈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持公诉、进⾏法律监督的⼈员。负有审判职责的⼈员。包括⼈民法院、地⽅各级⼈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政等各类。案件审判⼯作的⼈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
    负有监管职责的⼈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政部门所属的监狱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被告⼈、罪犯职责的⼈员;也包括在劳动教养场所中担任监管劳教⼈员职责的⼈员。应当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作⼈员不同于⽇常所说的司法机关⼯作⼈员。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劳改劳教机关⼯作的⼈员都属于司法⼯作⼈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的,才是司法⼯作⼈员;
    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事、后勤、研究的⼈员以及勤杂⼈员等,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司法⼯作⼈员。当然,对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劳改劳教等机关中对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作负有某种领导责任的领导⼈员也都属于司法⼯作⼈员。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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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