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女方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
释义 | 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配偶偿还房贷不会改变房屋性质,离婚时应根据增值部分返还;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并支付首付款,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帮助偿还房屋贷款,但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行为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本质。配偶的还款应认定为帮助偿还债务,离婚时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房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及其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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