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堰高速出口防疫政策 |
释义 | 严格执行“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等防控措施,确保不漏掉任何风险隐患。加强防疫物资、防疫人员储备调度,重点卡口因地制宜采取设置潮汐车道、引导车辆分流等措施,确保群众出行平安畅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保障物流通畅,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物资运输高效有序。 对入境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该省入境、目的地是该省的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后,由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实施居家健康监测3天。在该省入境、目的地是外省的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后,由入境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闭环转运至离鄂专用通道。在外省入境、目的地是该省的人员,由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第一入鄂关口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已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的,来(返)鄂后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未满7天的,来(返)鄂后补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间后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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