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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选择解散?
释义
    公司解散的主要情形包括一般原因解散和强行解散。一般原因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以及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强行解散则是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解散,如主管机关决定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此外,股东也可以请求司法强制解散,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公司经营困难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
    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的情形如下:
    1、一般原因解散: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者公司必须解散,此时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a、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b、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强行解散: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之外,如果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一般原因解散、强行解散和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三种情形。对于一般原因解散,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来解散公司。而强行解散是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解散,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财务状况严重不足以偿还债务等情况,否则法院可能不受理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之外,如果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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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8: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