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单方申请)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提供: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需加盖法人代表印鉴章或本人签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境外委托的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如在注册地公证的应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7、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 8、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9、政府收储文件(协议)或有关土地权利灭失相关依据性资料(复印件)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二、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时效是多久?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