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强制清算程序期间,贷款人仍有还债的选择权利。债务人及其财产被评估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算人应按照债务人的债务优先顺序偿还。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清算人提出债权申报,并参与分配清算款项。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清算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顺序。未列入优先顺序的,按照破产清算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按照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没有期限或者约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履行债务。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对债务发生时间作出的清偿请求,由清算人审核。核准后,清算人按照债务的优先次序归还。” 结论:在强制清算程序期间,贷款人可以决定是否还款,但如果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能履行债务,则贷款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清偿。同时,贷款人可以向清算人提出债权申报,并参与分配清算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