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低保申请如下: 1、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入户核查、复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 法律客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