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2018年7月起, 社保 年审从原来的3月1日至6月20日,改为全年开放办理。两次年审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超过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按规定暂停待遇,待补办年审后按规定恢复发放及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待遇。 现进行社保年审人员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职工离 退休 人员; 第二类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无论是居住在市内还是市外,国内还是国外,每年都需要年审。(注:当年新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 养老金 之月起,必须12个月内办理一次年审。)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