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专学生1、学生一年级新生入学去当兵,不补偿,退伍复学回校后,从大一开始复学,缴清三年学费,补偿三年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2、学生二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大一学费缴清,补偿该生大一学费,并办理休学手续。退伍后来校复学,从大二开始复学,并缴清剩余学费的,补偿后两年的学费。退伍后不回校复学的,不补偿。 3、学生三年级开学初入伍当兵,该生都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该生三年学费。没缴费,不补偿。 4、学生当年6月30日毕业,当年9月1日入伍当兵的,已缴清三年学费的,补偿三年学费。没缴费,不补偿。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