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维护 生育保险 基金安全, 生育 保险规定领取 生育津贴 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 平均工资 除以30天再乘以 产假 天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 计划生育 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 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性职工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