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的内容,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兑现、入账操作,并且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此外,文章还阐述了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包括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付。 法律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兑现、入账操作,并且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的规定。 结算是指对因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资金调拨等而发生的货币资金的收付行为进行了结和清算。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而开展的业务。由于银行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其提供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及时、足额、安全了结,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周转。因此,本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贯彻三项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交易双方必须树立信用观念、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根据各自资信情况协商约期付款或及时结算资金,促成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单位和个人有权自主支配和运用其银行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银行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对存款的合法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予垫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划转结算款项,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以防透支或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银行结算要遵守三项纪律:不准出租、出代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拓展延伸 商业银行结算纪律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对于违反结算纪律的商业银行,我国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一)违反本法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结算业务; (二)违反本法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信证明、保函或者票据承兑等业务; (三)违反本法规定,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信证明、保函或者票据承兑等业务,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如果商业银行违反结算纪律,将被面临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因此,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兑现、入账操作,并且不得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结算是指对因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资金调拨等而发生的货币资金的收付行为进行了结和清算。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而开展的业务。由于银行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其提供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及时、足额、安全了结,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周转。因此,本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付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