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每年临近春节,年终奖成了不少职工的期待。而针对年终奖缴纳个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文件的明确规定,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年终奖计算过程:24000÷12个月=2000元,2000元在税率表中所对应的税率是3%,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是0,则:年终奖应交个税=24000×3%-0=720元当月应纳个税=30+720=750元。如果发年终奖当月工资不超5000元(“三险一金”忽略不计):老潘2015年度的年终奖是24000元,单位于2019年1月发放,1月份当月的工资为4000元:当月工资应纳个税=0元。年终奖计算过程:(24000+4000-5000)÷12个月=1916.67元,1916.67元在税率表中所对应的税率是3%,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是0,则:年终奖应交个税=(24000+4000-5000)×3%-0=690元。当月应纳个税=0+690=690元。注意次数:这种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如果还有第二次,就要并入当月工资一并征个税了,不能除以12了。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所以以上就是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以上就是详细的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就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等问题作出解释。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