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伍兵看病报销政策如下: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25%。 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2、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 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 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 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报销的条件 有原始档案证明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未被治愈,退伍回乡后继续治疗,并因此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现又无稳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 申报资料 1,部队档案中或本人持有在部队患病治疗的原始证明材料,部队医疗原始档案; 2,退伍登记表; 3,本人书面申请; 4,现病情和治疗情况的证明; 5,镇调查材料; 6,镇综合材料; 7,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或无稳定收入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8,退伍证复印件; 9,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 张; 11,定期补助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 第八条 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 款 第二款 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待遇的残疾军人,其家属生病住院也是不能共享国家医疗保障待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