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正本和副本、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如果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正本和副本。 2. 原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以及所有要继承的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原身份证件。申请人(以及所有要继承的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原始身份证件。申请人(以及所有要继承的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申请人的户口薄,被继承人已注销户口和身份证的,需要当地的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所在单位没有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4、亲属关系中涉及夫妻关系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夫妻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关系人是外籍的,应提供护照,通行证或者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8、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需要提交的其它证件和证明材料。 提醒:不同的公证处对公证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上一级公证处办理。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和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性的证明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人需要提供不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一,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第二,第二顺序继承人需要提供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第三,第三顺序继承人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已经去世。最后,第一顺序继承人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曾经表达过对某些遗产的处分意愿。因此,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需要提供不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以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序。 结语 亲属关系公证是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性的证明活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身份证正本和副本、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如果涉及)、护照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以及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同的公证处对公证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上一级公证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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