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 |
释义 |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是这两个名称看似相似,其实是不同的两个意思。聚众犯罪则是聚众共同犯罪的前提。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是犯罪行为。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见,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一、聚众打架怎么算主犯从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显然,这里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第26条只是将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规定为主犯,而未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就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事实上,我们很清楚的是刑法第97条的规定,是对首要分子范围的界定,不是对主犯认定标准,因此以97条作为标准来认定首要分子为主犯是不准确的,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首要分子是否为主犯的标准比较科学。 那么,其他积极参加者中能否区分主犯从犯,这就首先要准确把握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打架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聚众打架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打架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打架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打架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打架行为的人。对那些主观上被动消极、态度一般的参加者,则不能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论。 聚众打架罪中不存在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打架,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打架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聚众打架共同犯罪人中,不存在胁从犯。 二、认定主犯的情形有哪些 认定主犯的情形有: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幕后策划者或现场指挥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比如聚众斗殴、抢劫公私财产的犯罪;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负主要责任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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