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犯罪和聚众共同犯罪区别 |
释义 | 共同正犯是由几个直接正犯组成的,是指在共同犯罪爱中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人。直接正犯是相对于间接正犯而言的,而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主体不适格或者主体不知情的情况犯罪的人。共同犯罪是指几个有共同犯意的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犯罪。 一、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以强奸罪定性 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的目的。其特征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的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的实现。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就本案而言,赵某构成强奸罪。首先,赵某具有侵害钱某性自由的故意。钱某系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不具有自由表达性意识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赵某在明知钱某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将其提供给孙某嫖宿,就是无视钱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具有直接侵害钱某性权利的故意。其次,赵某主观目的具有双重性。本案表面形式上看,赵某好像只具有牟利的目的,不具有强奸钱某的犯罪目的,但事实上为了实现这一牟利目的,其介绍嫖宿的行为必然同时具有将钱某提供给孙某奸淫的目的,这一使被害人钱某受人性侵害的犯罪目的隐藏于其介绍孙某嫖宿而牟利的目的之后,但仍然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一种直接故意。再次,赵某具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手段。赵某在实施将受害人钱某介绍给孙某嫖宿的行为时,刻意隐瞒钱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利用孙某的不知情,以嫖宿形式侵害了钱某的不可侵犯的性权利。最后,赵某的行为性质具有复合性。赵某介绍孙某嫖宿钱某,基于钱某特定的身体以及智力等状况,该行为既具有介绍嫖宿的性质,同时又具有违背妇女意志让他人实施奸淫的性质。 二、滥用职权如何认定共犯 滥用职权的共犯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从犯若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共同犯罪不可能成立。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共犯中的共同犯罪的意思,是指实行帮助行为者即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性质、法律后果及责任有基本的认识,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共犯主观上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必须有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 三、间接正犯需要身份吗 间接正犯不需要身份。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对于间接正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一个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单位公款,利用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然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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