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 |
释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缺乏离婚前提和基础,不应生效,即使实际按协议分割财产,也不能视为离婚条件已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时,法院应认定协议未生效,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因缺乏离婚前提和基础,不应生效。协议离婚需满足主体、合意和其他要件,包括适当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本案中,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 协议离婚条件 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缺乏离婚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效力。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不应生效。协议离婚条件包括主体要件、合意要件和其他要件,必须真实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适当处理。以上是离婚协议的要求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