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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以什么为依据
释义
    本文介绍了经常居住地定义以及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则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对于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经常居
    法律分析
    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来确定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最长期连续居住的地方,作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明确表示: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他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明确起诉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要具体到社区的楼栋号及单元门牌号,以便法院立案后能够准确送达诉讼文书。
    二、根据经常居住地的背景确定
    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原告可提供以下证明:
    1、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
    2、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出具证明信即可;
    3、被告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但是,立案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情况虽普遍存在,却不合情理。原被告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不可能向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有的被告远在千里之外;派出所也不会向被告以外的人出具关于被告的相关身份、住址证明等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被告住所地物管社区(村委会)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向他人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立案前,房管局一般也不会向律师出具任何证明。因此,原告起诉常住地的外地人常常面临困境。
    如果起诉的是异地公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经常居住地举证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拓展延伸
    经常居住地是一个涉及个人权利和法律责任的法律概念。确定经常居住地对于个人享有合法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需要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例如,在某些国际法律事务中,个人需要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以享受某项权利或避免某些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需要提供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文件。
    确定经常居住地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因此,在确定经常居住地时,个人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其个人信息。
    在法律上,经常居住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与个人权利和法律责任密切相关。个人需要了解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结语
    经常居住地对于确定公民的住所地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唯一标准。在起诉时,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以便法院能够准确管辖案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常常面临困难,如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等问题。因此,在起诉前,原告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公路法(2017-11-04)\t第四十一条\t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国防交通条例(2011-01-08)\t第二十三条\t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公路法(2017-11-04)\t第六十六条\t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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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3: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