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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
    1、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使用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措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如果另一商标系复制、伪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
    权,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适用
    此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
    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三款也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
    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害。”
    2、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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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9: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