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退房申请规定 |
释义 | 商品房申请退房条件包括开发商违规预售、未按期交付、设计变更、贷款问题、产权证问题、面积误差、房屋质量问题、抵押问题、付款方式无法协商一致等。根据《民典法》第469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当事人可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分析 商品房申请退房条件包括: (1)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 (2)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 (3)开发商较大幅度变更设计规划、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和房屋朝向; (4)无法办理贷款;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拿不到产权证; (6)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9)开发商将房子抵押; (1 0)购房者的住房贷款银行没有批准,购房者和开发商对付款方式又不能协商一致,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民典法》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结语 商品房退房条件包括: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未按期交付房屋、设计规划变更较大、无法办理贷款、未能按期获得产权证、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开发商抵押房屋、购房者贷款未批准且付款方式无法协商一致。根据《民典法》第469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交付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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