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独任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一、独任制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它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第二,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起诉方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传唤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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