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满足台湾省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保障台湾省居民合法权益而开放申请的居住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