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8、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9、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10、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11、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使用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如下: 1、对于购买自住房的职工需具备购房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对于购买自住房的职工需具备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证明; 3、对于翻建或大修的自住房,需具备规划行政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证明; 4、对于退休的职工,需具备退休证明; 5、对于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具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