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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文书网
释义
    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最高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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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