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依法律规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违约,此时法律赋予另一方解除权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即所谓“随时解除”。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当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认为这种“特殊需要”变为不必要时,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则终止履行。但是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权,应当让定作人承担因自己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见,避免了给其造成浪费,又未让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一、解除合同的规定 解除合同的规定有: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三)其他法律规定。 二、解除合同的处理程序 (一)公司单方面对员工解除合同的,在办理完交接手续的当天即清算工资。 (二)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三)员工在公司工作不足10天而提出的,公司不计发薪酬,但已发生的食宿费用不需员工承担。 (四)员工入职满10天后一个月内提出的,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在其申请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清算工资。 (五)已在公司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解除合同人员的工资在公司发薪户或发放现金给委托的收款人。 (六)员工单方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同意的,其工资在公司发薪日发放。若公司不同意,员工应继续履行合同。 (七)视为员工单方面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八)此情形发生时,用人部门应予以确认,把确认结果转告行政管理部。在发薪日该员工未能前来收领工资,视为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视为放弃个人工资。 (九)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终止。 (十)学习并掌握一些入职一年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能够帮助我们在社会中找到自己想要的、适合自己的工作,不因为签订劳动合同而从事自己不喜欢的工作。与此同时,也能最大化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让自己受到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让生活更加顺利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