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三角债务可以代为求偿。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的,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用本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甲有债权,到期后之甲的债务人乙一直不偿还,债务人乙在其它地方还有一笔债权,债务人丙欠了债务人乙的钱也到期了,则甲就可以起诉丙,代为求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