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
释义 | 辩护律师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以及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律师行为合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 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 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 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 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情况,比 结语 辩护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应遵守规定,不得干扰正常进行。首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次,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即编造虚假事实或隐藏证据以逃避追究。此外,辩护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任何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证据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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