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侦查阶段律师一个案子,辩护律师应当会见2次以上。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情况具体如下: 1、首先要看在哪个阶段聘请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会见的次数相对就多一些; 2、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并不是律师想会见就能会见的,可能在侦查终结前只能会见一次; 3、侦查终结后,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不受次数的限制; 4、律师会见,一般是根据案情的需要,有必要会见时才会见。 而刑事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能够多次会见嫌疑人,没有次数上的限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的权利,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四十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