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国家的法律援助的作用如下所述: 1、保障人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基本权利。法律援助就是典型的“人权工程”,其实质也是“民生工程”,它可以帮助困难群众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解决就学、就业、就医、居住、养老等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2、促进平等:实施法律资源再分配。法律援助制度就是针对法律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由国家对公共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 3、实现正义:促进司法活动公正实施。国家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公平公正地评判,严格依法调节各类关系,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让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促进矛盾纠纷的“终结解决”,维护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