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农村建房面积标准 |
释义 | 四川省农村建房面积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2、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农村自建房申请需要以下流程: 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4、 发放证书。审核通过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会给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5、张榜公布,然后放线及施工,等施工完成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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