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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工伤事故补偿标准
释义
    本文介绍了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包括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本人工资以及伤残津贴的计算方法。同时,还介绍了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和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的标准和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以及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津贴标准。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伤残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
    对于五级伤残,其享受的待遇为:一级伤残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伤残为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伤残为1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伤残为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六级伤残,其享受的待遇为:一级伤残为1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伤残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伤残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标准是按照伤残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的。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分级表,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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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56:45